一、聚焦执法权责边界,厘清纪律适用前提
基层执法一线人员在履行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生态环保、城市管理等法定职责时,其行为既受《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约束,也须严格遵循新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六章“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第七章“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及新增第134条关于“在履职过程中搞选择性执法、逐利性执法、运动式执法”的刚性规定。实践中,必须首先完成三项基础动作:一是由本单位党组(党委)牵头,对照《条例》附则中“本条例施行前尚未结案的案件,适用行为发生时的规定”原则,组织法制机构与纪检委员联合开展执法行为时间轴梳理;二是建立“执法事项—党纪条款—责任主体”三栏对照表,将日常高频执法情形(如现场检查、责令整改、查封扣押、行政处罚决定)逐一映射至《条例》具体条款;三是对2025年10月以来已办结的10类典型执法案件开展党纪合规复核,重点核查是否存在以“程序瑕疵”掩盖“主观故意”、以“集体决策”规避个人责任等倾向性问题。
二、紧盯四类高发情形,明确处置尺度基准
针对基层执法中易发多发的纪律风险点,依据《条例》第121条、第128条、第134条及中央纪委国家监委2026年6月印发的《关于规范基层执法领域执纪问责工作的指导意见》,确立四类情形的统一裁量基准:第一,对因政策理解偏差导致执法标准不一的,适用“首违不罚+限期整改+专题培训”组合机制,由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政策解读并出具书面指导意见;第二,对利用自由裁量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启动“执法记录仪视频回溯+当事人回访+银行流水比对”三方印证程序,3日内形成初步核查意见;第三,对以“优化营商环境”为名放松监管要求的,实行“双备案制”,即重大监管豁免事项须同步报本级纪检监察工委和上一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