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公文AI写作系统素材库综合协调流程规范|品牌建设协同事项管理细则

综合协调流程规范|品牌建设协同事项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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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规范
品牌建设类协调事项须纳入专项管理序列,坚持“统一标识、分级落责、协同发声”原则。凡涉及对外宣传、形象塑造、活动联名等品牌关联行为,主办单位须提前15个工作日提交《品牌协同申报表》,列明使用场景、呈现形式、预期影响及风险预案;综合协调部门联合宣传、法务、业务主管三方开展合规联审,重点审核政治表述准确性、知识产权合法性、舆情风险可控性;审定通过后签署《品牌协同责任书》,明确内容发布前双审制、重大调整即时报备制、效果评估年度报告制。严禁擅自延伸品牌内涵、违规授权使用、变相搭车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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