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志们:
大家好!今天,我们共同参加这堂以“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为主题的党纪学习教育微党课。当前,全党正在深入学习贯彻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的通知》明确指出,这次学习教育的核心任务之一,就是准确把握《条例》的精神实质和实践要求,特别是要深刻理解、精准运用贯穿其中的重要制度安排——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它不是抽象的概念,而是全面从严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的标志性举措;不是权宜之计,而是管党治党规律性认识的深化与升华;更不是纪检机关的“单打独斗”,而是党委(党组)履行主体责任、推动管党治党向纵深发展的有力抓手。下面,我将围绕“什么是‘四种形态’”“‘四种形态’的发展历程是什么”“实践中有哪些常见误区”三个部分,与大家一道系统梳理、深入领会。
首先,我们来回答第一个问题:什么是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条开宗明义,对“四种形态”作出权威界定;2016年《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七条也作了相应规定。两部重要党内法规虽在表述上略有差异,但核心要义高度一致、逻辑脉络一以贯之。概括起来,“四种形态”是以党的纪律为尺子,按照错误性质、情节轻重、危害程度和认错悔错态度,分层分类、精准施策的监督执纪工作体系,体现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彰显了严管与厚爱结合、激励与约束并重的鲜明导向。
第一种形态,是“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这是全面从严治党的第一道防线,重在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条例》强调,各级党委(党组)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及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也就是说,当干部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哪怕尚未构成违纪,只要存在风险隐患、可能造成不良影响,就必须及时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比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