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国有企业境外投资合规管理体系建设自评报告(依据2026年新规)(侧重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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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国有企业境外投资合规管理体系建设自评报告(依据2026年新规)(侧重落实)

一、坚持问题导向,全面梳理新规施行以来暴露的突出短板

2026年3月《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合规管理指引(试行)》及配套操作细则正式实施后,我单位对照新规第十二条“投资前合规尽职调查强制清单”、第十七条“国别风险动态评估机制”、第二十一条“项目全周期合规留痕管理要求”,逐条开展穿透式自查。发现三类典型问题:一是部分境外项目前期尽调未覆盖东道国反腐败执法趋势变化,存在法律适用偏差;二是合规审查流程尚未嵌入投资决策“三重一大”前置程序,2026年1—5月有3个拟投项目在董事会审议后补签合规意见;三是境外子公司本地化合规专员配备率仅为62%,低于新规要求的85%底线标准。上述问题均建立台账,明确责任主体、整改时限和验收标准,实行销号管理。

二、压实主体责任,重构“决策—执行—监督”闭环运行机制

将合规管理责任具象化为可考核、可追溯、可问责的具体动作。修订《境外投资合规管理责任制实施细则》,首次明确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总法律顾问为直接责任人、境外业务分管领导为协同责任人;建立“合规否决权”行使记录制度,要求所有境外投资项目立项材料必须附合规部门签署的《风险等级判定表》及《应对措施确认单》,未签署不得进入后续流程;在集团审计部增设境外合规专项督导岗,每季度赴重点国别开展“飞行检查”,重点核查当地子公司是否按新规第十九条要求保存三年以上合同履约、资金支付、税务申报等原始凭证影像件。2026年二季度已完成对东南亚、中亚两个区域中心的突击核查,现场纠正不规范存档行为7处。

三、聚焦关键环节,推动三项硬性要求落地见效

紧扣新规刚性条款,以“钉钉子”方式推进执行。第一,强制推行“双审双签”机制:所有境外并购类项目,须由境内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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