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十大亮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 2023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2023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实施条例》着眼于新时代档案事业创新发展,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为依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作了全面修改并更名为《实施条例》。
确立全新档案治理格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亮点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十大亮点亮点一·确立全新档案治理格局 《实施条例》在《档案法》基础上,通过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党委领导、政府依托、部门主责、多方参与”档案治理新格局。《实施条例》要求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健全党领导档案工作的体制机制,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档案工作各方面和各环节,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落到实处;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档案机构,提供档案长久安全保管场所和设施,将档案事业发展经费列入本级预算,为档案工作提供基础保障;要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履行档案工作主体责任,依法开展档案工作;要求有关部门加强档案宣传教育和专业人才培养,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档案事业的发展,为档案工作开展提供了全方位安排。“党委领导、政府依托、部门主责、多方参与”档案治理格局是地方档案机构改革背景下,以系统思维构建的全新档案治理格局,是建立科学完善的档案治理体系的重要目标和方向。
调整档案范围界定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亮点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十大亮点亮点二·调整档案范围界定要求 《档案法》第二条规定了“本法所称”档案的定义,明确了纳入该法管辖范围档案的内涵。需要强调的是,《档案法》中档案仅包括“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并不涵盖全部档案,因而需要对纳入管辖范围的档案外延作出进一步界定。《实施条例》第二条对《档案法》所称档案的界定提出要求,规定档案具体范围由国家档案主管部门或者国家档案主管部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确定,同时规定省级档案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可以确定反映地方文化习俗、民族风貌、历史人物、特色品牌等的档案范围。可以看出,《实施条例》调整了《实施办法》按照所有制划分档案界定权限的做法,改由国家档案主管部门或者国家档案主管部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统一界定各类所有制档案范围,同时在地方特色档案范围界定上对省级档案主管部门及同级有关部门进行授权,充分体现了一般与特殊相统一、一致与多样相统一的特点。值得注意的是,《实施条例》对于省级部门确定地方特色档案范围时的用词为“可以”,虽未如《实施办法》明确要求需征得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同意,但具体实施时不应违背国家档案主管部门或者国家档案主管部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确定的原则和基本要求。
延续档案分级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亮点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十大亮点亮点三·延续档案分级管理规定 《实施条例》第五条延续了《实施办法》关于档案分级要求,规定分级管理的对象为国家档案馆馆藏的永久保管档案;分级方式为分一、二、三级管理;分级标准和办法由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制定。《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曾经尝试将分级管理对象确定为所有“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档案”,分级方式“按照档案的形成年代、珍稀程度、内容和来源的重要性分为重点档案和一般档案;重点档案分为一级、二级、三级”,规定了档案分级的基本标准,同时将档案分级与国家重点档案保护与开发工作衔接起来。在立法过程中,由于上述表述缺乏必要实践经验支撑,《实施条例》最终保守性延续了原有规定,有关档案分级也仅仅与第二十二条分等级保护和管理、第二十七条档案出境要求相衔接。需要强调的是,档案分级管理是对档案进行精细化管理的前提条件和重要方法,比较理想的档案分级管理应当与政策资金支持、档案保管保护、档案价值鉴定、重点档案保护与开发、档案文献遗产等工作或业务相衔接,为档案理论发展和业务推进提供更多空间。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关于档案分级的相关思路值得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制定分级具体标准和管理办法时予以研究和借鉴。
预留档案馆发展政策空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亮点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十大亮点亮点四·预留档案馆发展政策空间 档案馆工作是档案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档案馆的设置和管理事关档案事业长远发展和国家档案资源的科学有效管理。1992年《全国档案馆设置原则和布局方案》经国务院批准实施以来,各级各类档案馆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发展,涵盖不同层级、不同类型档案馆的全国档案馆网体系基本形成。随着档案事业发展进步,档案馆分工定位不清晰、资源配置不合理、权责义务不对等、欠缺发展活力动力等问题逐渐凸显出来,需要在政策法规层面予以及时调整。《实施条例》不再局限于《实施办法》制定实施全国档案馆的设置原则和布局方案的工作要求,提出各级各类档案馆的设置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档案馆的设置和管理既要符合现有的机构编制、发展改革、城市建设等规定,也应符合今后建立完善的相关规定,为下一步以统筹规划、分级分类、资源导向、精准施策为原则开展档案馆的设置和管理工作,建立结构合理、分工明确、关系协调、管理科学、服务高效的全国档案馆网体系留下充分的政策发展空间。
细化强化档案工作责任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亮点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十大亮点亮点五·细化强化档案工作责任制 《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建立档案工作责任制提出了三项要求:一是确定档案工作组织结构、职责分工,即确定组织机构内部的有关档案工作相关组织的架构和职责分工。比如《机关档案管理规定》要求机关单位建立档案工作协调机制、确定机关档案部门、组成机关档案工作网络,分角色承担起机关档案工作的组织协调、统一归口和具体管理职责,形成比较合理的档案工作三级组织结构。二是落实档案工作领导责任、管理责任、执行责任。这是与档案工作组织结构密切相关的三种责任,领导责任是指组织机构负责人或档案工作协调机制应当承担的决策、协调档案工作重大事务和重要事项的责任;管理责任是指档案部门承担的统一归口、统筹推进档案业务工作的责任;执行责任即直接责任,是指组织机构相关部门和人员承担的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档案管理具体工作责任。三是健全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档案完整与安全第一责任人职责相关制度,要求主要负责人对涉及档案完整与安全的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任务亲自督办,以上率下,构建各司其职、各尽其能、各负其责的档案工作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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