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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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名称
对不自觉维护公共卫生,不爱护公共卫生设施的处罚
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处罚
对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 给他人的处罚
对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处罚
对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 用途的处罚
对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处罚
对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处罚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五 条第一项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 三条第二款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项 、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赋权的 原实施层级
旗县级
旗县级
旗县级
旗县级
旗县级
旗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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