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关于规范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转型后债务风险动态监测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的意见》和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的指导意见》精神,切实提升转型后平台公司债务运行的透明度、可控性与可持续性,现就建立健全债务风险动态监测机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明确监测对象范围,建立分类分级台账管理体系
将已完成市场化转型、依法注销政府融资职能、纳入国有企业监管序列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全部纳入监测范围。以省级财政部门牵头,联合国资、发改、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等部门,于2026年9月底前完成全省(区、市)平台公司名录动态更新和债务信息归集。按“存续类”“整合类”“退出类”三类实施差异化监测:对存续类平台,重点监测隐性债务清零后续管理情况;对整合类平台,同步跟踪资产划转、债务承接及偿债资金来源落实进度;对退出类平台,实行三年过渡期跟踪回访,每季度核查其是否发生新增政府担保、财政补贴依赖等违规行为。所有平台公司须于每月5日前通过省级财政债务监测系统报送当月债务余额、到期结构、融资成本、还款来源构成等12项核心字段数据,系统自动校验逻辑关系并生成异常预警清单。
二、构建“四维联动”监测指标体系,强化过程性风险识别能力
在现有债务率、偿债率等结果性指标基础上,增设流动性压力指数、再融资接续系数、经营性现金流覆盖倍数、非标融资占比四项过程性指标。其中,流动性压力指数由未来90天内到期债务与货币资金余额比值、短期债务占总债务比重、受限资金占比加权计算得出;再融资接续系数依据近一年实际再融资成功笔数与到期需接续笔数之比核定;经营性现金流覆盖倍数以平台公司主营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