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新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施行后基层执纪常见适用情形解析与典型案例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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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深刻把握新修订《条例》施行的政治意义与实践要求,切实增强基层执纪工作的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

2026年7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党中央坚持严的基调不动摇、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的重大制度成果。当前,全党正在深入开展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同步推进党纪学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基层党组织作为管党治党的“最后一公里”,必须把学习贯彻《条例》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抓紧抓实。各级纪检机构要组织专题研读会,逐章逐条对照原条款开展“新旧对照+实务标注”式学习;建立支部书记领学、纪检委员督学、普通党员践学的三级传导机制;在每月主题党日中固定设置“纪法微课堂”环节,由支委轮流围绕一个新增或调整条款讲解适用要点,确保学懂弄通、入脑入心。

二、聚焦六大纪律核心要义,精准识别基层执纪中高频适用的十类典型情形

新《条例》突出政治纪律统领地位,细化对“七个有之”问题的处分标准,同时强化对新型违纪行为的规制。结合近半年来各地报送的初步实践反馈,基层执纪中需重点把握以下十类情形:一是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打折扣、搞变通,在乡村振兴项目资金拨付中擅自拆分、延迟执行;二是违规接受管理服务对象提供的交通、食宿等隐性利益,在政务服务窗口单位“熟人优先”“关系插队”造成不良影响;三是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以“碰头会”“口头议定”代替支委会集体决策,规避程序监督;四是利用职权或影响力为亲属及特定关系人承揽本单位信息化运维、办公耗材采购等业务;五是借培训考察之名变相公款旅游,费用拆分报销、虚列名目入账;六是通过微信工作群、内部OA系统传播未经核实的涉政信息,造成一定范围误读误传;七是长期不参加组织生活且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未交纳党费,经教育仍不改正;八是干预执纪执法活动,向办案人员打招呼、递条子;九是瞒报个人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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