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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修订要点解读2024年4月2日


第一章 总则


公司法(2023修订)1.法定代表人权限界定


原《公司法》规定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 并没有具体规定其职权和责任的边界,本次新《公司法》对此进行了明确: 明确法定代表人代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明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在 保护第三人利益的同时,也就公司对法定代表人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明确法定代表人职务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规则,原则上由公司对外承担责任。 对于法定代表人有过错的,公司承担责任后, 可向法定代表人追偿。 法定代表人的担任,可以选择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经理。1.法定代表人权限界定解读


【内部明确职权】 公司应当通过公司章程和配套的内部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法定代表人的职责、权限范围及履职程序。为产生对外的法律效力,法 定代表人的权限应明确规定在登记备案的公司章程中,同时配套其他内容制度用于规定履职程序等相关事项。实践应用指引1.法定代表人权限界定


【加强内部管控】在制度明确的情况下, 应同时配套相应的内控程序,保证法定代表人权限和相应管控措施落实到位,比如加强对法定代表人签名章和签名流程的管理,减少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的风险。 【外部明示限制】公司应当将对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和限制明示在登记备案的公司章程中以便产生公示对抗效力,同时在与外部合作时,通过书面文件将法定代表人的职权明示给对方,有必要时写入相关合同文件,形成有效的对外约束力,避免形成“善意第三人”。实践应用指引1.法定代表人权限界定


【公司章程补充规定法定代表人损害赔偿责 任的追偿权】公司章程需要补充条款明确: 对于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公司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后,如果法定代表人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应该负责赔偿公司的损失, 没有及时赔偿的,公司有权进行追偿, 包括在其薪酬中予以抵扣。实践应用指引1.法定代表人权限界定


2.扩大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范围


增加规定了股东滥用公司独立地位的横向连带责任, 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 施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承担连带责任的范围包括参与滥用股东地位的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北斗张国川)解读2.扩大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范围


新《公司法》本条的修订,对公司股东与控股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人员、资产、财务独立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股东关联公司之间建立独立、严格的财务制度】 由此建议公司股东充分保障控股子公司的独立法人资格,规范管理行为,避免法人人格否认,对于控股子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委任独立的财务人员】各关联公司应该有各自独立的财务人员,严格执行各自独立的 财务流程,实现财务隔离。 【规范关联方的财务往来】公司与其控股子公司之间以及受同一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财产相互独立,严格关联往来程序。比如,需要借用资金的,应当签署借款协议,按照相应借款协议的约定放款及还款,并应支付资金占用费/利息。实践应用指引2.扩大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范围


第二章 公司登记


3.关于决议撤销权的新规定及影响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轻 微瑕疵的不影响决议的有效性。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决议无效的前提条件是 内容违法。 决议被撤销的前提条件是程序违法、违反章 程或内容违反章程。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的股东行使撤销权的期限为知道或应当知道决议作出之日60日内行使,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申请撤销的,撤销权消灭。(新华泰富公司)解读3.关于决议撤销权的新规定及影响


【严格规范会议程序和内容】对于公司来说,为防止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被撤销或被申请无效,应严格按照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同时,加强对决议内容的审核,保证符合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 【小股东可依法行使撤销权】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 议的股东,可依法行使撤销权,建议及时行权。实践应用指引3.关于决议撤销权的新规定及影响


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4. 新增认缴出资的期限—— 5年内缴足权


新增有限公司全体股东认缴出资额的认缴期限的限制,除了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东的出资 期限另有规定外, 不超过5年。 国家工商管理总局于2023年12月30日发文《完善认缴登记制度营造诚信有序的营商环境》,对《公 司法》5年认缴期限规定的适用做出了权威解读,保障新《公司法》平稳有序实施: 该文称,为避免新设公司和存量公司适用注册资本法律制度的不一致,强化法律适用的统一性, 同时减少对绝大多数正常经营的存量公司的影响,充分考虑经营主体类型、行业领域等复杂情形 ,研究为存量公司设定一定年限、较为充裕的过渡期,按照新《公司法》要求,分类分步、 稳妥有序调整存量公司出资期限调整至新《公司法》规定的期限以内。 对于公司具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特殊情形的,可以不适用5年认缴期 限规定。 对于出资期限、出资数额明显异常的公司,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解读4. 新增认缴出资的期限—— 5年内缴足权


【提前制定加速到期的应对措施】即使公司章程有股东认缴出资缴纳期限的明确规定,且在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内,如果公司出现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的情况下,可能触发加速到期条款而需要股东提前缴纳认缴的出资。对此建议,在公司注册资本没有全部到位的情况下,如果公司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公司应当及时就是否加速股东出资到期作出决议,并应要求所有股东按比例同期履行加速到期的义务。(立思辰) 【债权人可以利用加速到期条款保障自身权益】根据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规定,未被清偿的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债权人在实现债权的时候,可以通过公司登记信息和其他途径确认公司股东出资情况,利用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条款充分保障自己的权益。实践应用指引4. 新增认缴出资的期限—— 5年内缴足权


5.明确股权、债权可作为出资


明确股权、债权可以作为非货币资产出资,为公司重组提供更多的工具和路径。 股权和债权作为非货币财产出资应当评估作价,不得高估或低估作价 公司董事对公司股东以股权、债权出资的,应加强对该出资的核查,包括核查评估报告,确认是否存在高估或低估作价的情况,该出资是否办理过户手续,确认是否出资到位等。 (如立思辰,公司破产重组)解读&指引5.明确股权、债权可作为出资


6.新增股东失权制度


6.新增股东失权制度


新增股东未按期出资的对公司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新增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对于未交纳出资的催缴义务。董事未履行催缴义务而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董事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新增股东失权制度,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经催告和宽限期届满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可以依程序发出股东失权通知,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立思辰公司)解读6.新增股东失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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