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国有企业科技创新容错纠错机制实施细则(试行)(精炼速用)
一、总体要求:以服务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建设为根本遵循,坚持“三个区分开来”原则,把准容错边界、压实纠错责任、强化闭环管理,切实为敢闯敢试、锐意创新的科研人员和项目负责人松绑减压、撑腰鼓劲。本细则适用于中央企业及地方国有骨干企业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原创性引领性技术探索、中试验证与产业化转化等科技创新活动,不适用于非科研类经营决策事项。
二、适用情形:明确五类可予容错的具体情形。一是因国内外技术路线突变、标准体系调整或不可抗力导致原定研发路径失效的;二是按照既定科研方案推进,因科学认知局限、实验条件限制或阶段性规律尚未掌握造成未达预期目标的;三是已履行规范立项、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程序,但在成果转化过程中市场响应不及预期的;四是为突破“卡脖子”环节主动承担高风险技术替代任务,经集体决策并备案后实施,未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安全责任事故的;五是首次应用新技术、新工艺开展工程化验证,虽出现局部技术偏差但及时启动干预并有效控制影响范围的。
三、认定程序:实行“一事一议、分级审定、限时办结”。由项目承担单位党组织牵头成立科技创新容错认定小组,成员须包含纪检、科技、财务、法务及外部技术专家(不少于2人),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拟容错事项,须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题听证,听取项目负责人陈述、技术复盘报告及第三方检测/评估意见;属子企业权限内的,自受理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认定意见;涉及集团总部直接管理的重大专项,由集团科技创新委员会会同纪检监察组联合复核,30个工作日内完成终审。全程实行材料留痕、过程记录、结论归档,纳入干部履职档案专项管理。
四、纠错机制:坚持容错不纵错、免责不免责,同步构建“识别—预警—整改—提升”四步纠错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