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国有企业科技创新容错纠错机制实施细则(试行)(生动鲜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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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国有企业科技创新容错纠错机制实施细则(试行)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的战略部署,全面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以科技创新引领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总体要求,紧扣2026年全国科技大会精神和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快构建国有企业创新生态的指导意见》最新安排,切实破除制约国企科研人员敢闯敢试、敢为人先的思想藩篱与制度障碍,现就建立务实管用、边界清晰、程序规范的科技创新容错纠错机制,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原则,科学界定容错适用情形,让探索者心有所依

本机制聚焦科研活动不确定性高、周期长、失败率高的客观规律,明确六类可予容错的具体情形:一是围绕国家重大科技专项或产业链关键环节开展原创性、颠覆性技术攻关,因技术路线选择偏差导致阶段性目标未达预期的;二是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开展中试验证或首台套应用,因不可预见因素造成试验数据不理想但未引发安全环保事故的;三是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符合预算管理规定,在真实合规前提下优化支出结构、提高使用效率,出现个别科目执行率低于计划但整体绩效达标且经审计无违规的;四是因外部政策调整、市场突变或合作方履约异常等非主观原因导致研发进度滞后或成果转化受阻的;五是科研团队在遵循民主决策程序基础上提出创新性方案并经技术委员会论证备案后实施,结果未达最优但过程规范、记录完整、无利益输送的;六是青年科技人才首次牵头承担重点课题,在导师指导和组织支持下开展探索性研究,出现认知局限所致偏差的。凡属上述情形,经核实认定后,不作负面评价,不影响年度考核、职称评定、提拔任用及评优评先。

二、构建闭环运行流程,细化纠错启动路径,让纠错者行有所据

建立“申报—初审—复核—裁定—反馈”五步工作法。科研人员或项目负责人可在问题发生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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