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体要求:以制度化保障激发国有企业科技创新内生动力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2026年全国科技大会精神和《国务院国资委关于深化中央企业科技创新体制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最新要求,坚持把科技创新摆在国企改革发展全局核心位置,统筹发展与安全、激励与约束、容错与纠错,着力破除影响科研人员担当作为的思想桎梏和制度障碍。本细则立足国有企业科技创新实践特点,聚焦科研攻关周期长、不确定性高、试错成本大的现实特征,明确容错边界、规范纠错程序、强化结果运用,构建权责清晰、程序完备、运行高效、闭环管理的容错纠错制度体系,切实为敢闯敢试、锐意创新的科研骨干撑腰鼓劲,为实现关键核心技术自主可控提供坚实制度支撑。
二、适用范围与容错情形界定:实行分类分级、精准识别的负面清单管理
本细则适用于纳入国务院国资委及各省级国资监管机构监管的国有独资、控股企业及其所属科研单位、创新平台、重点实验室等承担国家或企业重大科技任务的主体。容错适用对象限于在科技创新活动中履职尽责、勤勉尽责的管理人员、技术负责人及一线科研人员。明确六类可予容错的具体情形:一是因国内外技术路线突变、标准更新或外部政策调整导致原定研发目标无法实现的;二是按既定程序开展前沿探索性研究,经专家论证并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未达预期成果但形成重要阶段性认知或技术积累的;三是为突破“卡脖子”环节主动开展工艺替代、材料试用,在严格履行风险评估与备案程序前提下发生非主观性偏差的;四是科研成果转化过程中,依据市场规律开展商业化试点,因不可预见的市场波动造成短期效益未达预期的;五是依托国家或省部级科技计划项目开展协同攻关,因合作方履约问题或跨单位协调不畅影响进度的;六是落实“揭榜挂帅”“赛马制”等新型组织模式中,经集体决策、过程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