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国有企业科技创新容错纠错机制实施细则(试行)起草说明及配套操作指引(精炼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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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与政策依据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战略部署,全面落实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关于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支持干部担当作为的意见》及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中央企业开展科技创新容错免责工作的指导意见(2025年修订)》,结合2026年全国国有企业改革深化提升行动阶段性任务和“科改示范行动”扩围提质新要求,针对当前国企科研项目周期长、不确定性高、成果转化慢等实际,亟需建立权责清晰、程序规范、标准明确、闭环管理的容错纠错操作机制。本细则立足制度供给与实操适配并重,以“精准识别、分类界定、审慎认定、动态纠偏”为主线,为基层单位提供可执行、可验证、可追溯的操作路径。

二、适用范围与基本遵循

本细则适用于各级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及其所属科研平台、创新联合体、新型研发机构等承担科技攻关任务的主体。坚持四项刚性原则:一是坚持政治引领,所有容错事项须经党组织前置研究把关;二是坚持事业为上,以是否有利于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建设、是否符合企业发展主责主业、是否具备合理技术路线为判定基准;三是坚持实事求是,区分无意过失与明知故犯、工作失误与违纪违法、探索试验与有规不依;四是坚持闭环管理,容错认定同步启动原因分析、流程复盘与制度补漏,杜绝“一容了之”。

三、容错情形的具体判定标准

明确六类可予容错的具体情形,每类均设置正向清单与负面边界:

(一)科研攻关类。在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央企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清单任务中,因技术路线调整、外部合作方突发变动、不可抗力导致未达预期节点目标,但已履行立项论证、中期评估、风险报备程序的,可启动容错认定。

(二)成果转化类。在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试点中,按规定程序开展作价入股、许可转让,因市场环境突变导致收益未达预测值,且无利益输送、暗箱操作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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