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提升村级治理现代化水平,保障村民对村级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增强村级工作透明度,促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规范村级信息公开工作,结合本村乡村振兴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基本原则
村级信息公开遵循“真实准确、全面及时、依法依规、便民利民”的原则。确保公开信息内容真实可靠,涵盖乡村振兴工作各关键领域,及时向村民传递信息,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开展公开工作,并以方便村民获取和理解的方式进行信息发布。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村在乡村振兴工作中涉及的各类村级事务信息公开工作,包括村委会、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村级组织开展的与乡村振兴相关工作信息的公开。
第二章信息公开内容
第四条乡村振兴政策法规
及时公开国家、省、市、县出台的与乡村振兴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包括产业发展、生态保护、乡风文明、乡村治理、生活富裕等方面的政策内容,让村民了解政策导向和支持措施。
公开本村依据上级政策制定的实施细则、工作方案,明确本村乡村振兴工作的目标、任务和具体举措。
第五条村级发展规划与项目
公开本村乡村振兴五年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内容涵盖产业布局、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提升、生态环境整治等方面,让村民知晓村级发展方向和重点工作。
对村级实施的乡村振兴项目,如产业发展项目、道路修建项目、水利设施建设项目等,公开项目的立项依据、建设内容、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实施主体、建设周期、预期效益等信息,实时更新项目进展情况,包括项目开工时间、工程进度、资金使用明细等。
第六条村级财务信息
定期公开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收支情况,包括收入来源(如集体资产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投资收益、财政补助收入等)和支出项目(如办公经费、人员工资、项目建设支出、公益事业支出等),细化收支金额和时间节点。
公开村级集体资产的管理和运营情况,包括资产的名称、数量、价值、使用状况、租赁或处置情况等;村级债务情况,如债务规模、形成原因、偿还计划等。
第七条惠民政策落实
对涉及村民的各类惠民政策落实情况进行公开,如农村低保、特困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的申请条件、审批程序、享受对象名单和救助金额。
公开农村危房改造、易地扶贫搬迁、农业补贴(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种粮补贴)等政策的实施情况,包括补贴标准、受益农户名单和补贴发放金额。
第八条村级组织建设与事务
公开村党组织、村委会、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等村级组织的成员名单、职责分工、联系方式,方便村民联系和监督。
公布村级组织的工作制度、议事规则、决策程序,以及村级组织会议的召开情况、决议事项和执行结果。
第九条其他信息
公开本村重大事项的决策过程和结果,如土地征收征用、集体资产处置、重大投资项目等事项的决策依据、参与人员、表决情况和最终决定。
发布本村开展的文化活动、志愿服务、表彰奖励等信息,展示乡村文明建设成果;公开村民反映问题的受理、办理和反馈情况,保障村民的合理诉求得到有效解决。
第三章信息公开方式与程序
第十条公开方式
村务公开栏:在本村人员集中、便于观看的位置设置固定的村务公开栏,及时张贴各类应公开信息。公开栏信息应定期更新,重要信息随时公开。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向村民传达乡村振兴工作的重要决策、重大事项和相关信息,解答村民疑问。
网络平台:利用AAA公众号、AAA群、村级政务网站等网络平台,及时发布村级信息,方便外出村民获取信息。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应保持与其他公开方式的一致性和及时性。
广播、明白纸:通过村级广播定期播报重要信息;印发明白纸,将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政策和事务信息发放到村民手中,确保信息传递到位。
第十一条公开程序
信息收集与整理:由村级组织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收集工作,各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及时提供准确信息。收集后的信息需进行整理、审核,确保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审核与批准:信息审核工作由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共同负责,对公开信息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村委会主任签字批准方可公开。
信息发布:按照确定的公开方式,在规定时间内将信息予以公开。对于涉及多个公开方式的信息,应同步进行发布。
反馈与处理:设立意见箱、举报电话或网络反馈渠道,收集村民对公开信息的意见和建议。对村民提出的疑问和问题,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答复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公开。
第四章信息公开监督与保障
第十二条监督机制
成立由村民代表组成的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对村级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日常监督。村务监督委员会定期检查信息公开内容是否真实、全面,公开方式是否合理,公开程序是否规范,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村级组织整改。
接受上级政府部门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对村级信息公开工作的审计和监督,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落实整改。
鼓励村民对村级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对村民反映的信息不公开、假公开等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责任追究
对未按照本制度规定进行信息公开,或公开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及时的,由村务监督委员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并在村民会议上作出检讨。
对故意隐瞒信息、虚假公开,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保障措施
村级组织应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工作责任,安排专人负责信息公开工作,并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
设立信息公开专项经费,保障信息公开栏建设、网络平台维护、明白纸印制等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制度解释
本制度由本村村民代表大会授权村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制度实施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