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法律法规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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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升依法行政水平,强化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派出机关和下级人民政府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行政执法工作开展的行政系统内部监督,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行政执法监督是行政监督的重要内容,是统筹行政执法工作的基本方式,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第四条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推动实现行政执法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坚持统筹协调,增强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遵循规范与指导并重、预防与纠错并重、监督与保障并重原则,督促纠治行政执法问题、提升行政执法质效,保障法律法规正确实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组织领导,研究部署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支持和保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切实履行职责。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承担行政执法监督具体事务,负责实施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情况。 设在乡镇(街道)的司法所协助县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依法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七条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承担下列职责: (一)指导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组织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二)协调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有关法治事项,协调行政执法争议; (三)组织推动行政执法规范化、正规化、专业化、数字化建设; (四)统筹实施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行为、行政执法保障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八条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当严格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不得以监督代替行政执法,不得滥用职权干预行政执法,避免增加行政执法机关负担。


监督范围


第九条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对行政执法机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行政执法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落实行政执法各项制度,依法开展行政执法等进行监督。第十条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管理,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健全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证件管理制度,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做好行政执法人员准入和退出工作。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督促行政执法机关提升行政执法质效,依法开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给付等工作。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对行政执法下列情形进行监督: (一)行政执法的主体、人员是否具有合法资格; (二)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三)行政执法决定是否违法或者明显不当; (四)行政执法过程中是否存在有案不立、推诿扯皮、以罚代管、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以及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等执法不作为、乱作为行为; (五)行政执法过程中是否存在简单粗暴等不文明行为; (六)行政执法人员是否规范使用证件、标志标识及执法装备,是否按规定着制式服装; (七)其他影响行政执法合法性、适当性的情形。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对行政执法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下列行政执法制度情况进行监督: (一)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证件管理制度; (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行政执法程序制度; (三)行政裁量权基准等行政执法标准制度; (四)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管理、行政执法责任确定、行政执法状况评议、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等相关制度; (五)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 (六)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中法治建设相关制度; (七)与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相关的行政执法制度; (八)其他行政执法制度。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可以对本级行政执法机关之间涉及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管理、案件管辖以及跨领域、跨区域行政执法等方面的争议进行协调;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按程序报人民政府决定。


监督方式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综合运用日常监督、重点监督、专项监督等方式,对行政执法工作进行全方位、全流程、常态化、长效化监督。第十五条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可以采取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评估、执法资格确认、执法案卷评查、执法质效评议等方式,对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日常监督。


第十六条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可以采取问卷调查、个别访谈、实地调研等方式,对行政执法机关执行法律法规情况进行评估。第十七条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对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进行确认,对经确认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按程序向社会公示。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按照规定对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进行审核,对符合法定条件并通过行政执法资格考试的,制发行政执法证件,确认行政执法人员资格。


第十八条行政执法监督机构通过执法案卷评查检查行政执法决定是否合法,是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以及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证据是否真实、完整。第十九条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结合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特点和具体情况制定评议方案、标准,对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质量、执法效果等进行评议。评议标准、过程、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二十条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对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典型性、代表性行政执法突出问题进行重点监督。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对通过涉企行政执法诉求沟通机制、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渠道反映的行政执法问题线索及时进行研判,确定重点监督事项。 重点监督可以采取挂牌督办、提级监督等方式。


第二十一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可以结合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监察建议、司法建议、检察建议、行政复议建议等反映的行政执法问题,对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特定领域、特定问题开展专项监督。 开展专项监督应当制定工作方案,明确专项监督的责任部门、监督重点、进度安排和工作要求等,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行政执法机关自查、说明情况; (二)开展检查、访谈、暗访; (三)组织座谈、听证、统计、评估; (四)调阅、复制与监督事项有关的资料; (五)约谈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或者相关责任人; (六)其他必要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业代表、专家学者、新闻工作者等参加行政执法监督活动。第二十四条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当通过开展政策解读、答复有关问题、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促进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普遍性、规律性问题的研究,总结解决行政执法问题的经验,提出关于改进行政执法工作、完善相关行政执法制度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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